(2013)柘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常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孔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