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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常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孔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