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法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9-11-07
案件名称
李忠明、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忠明;杨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法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杨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石横镇特钢厂职工。本院(2011)肥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