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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法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9-11-07

案件名称

李忠明、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忠明;杨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法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杨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石横镇特钢厂职工。本院(2011)肥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