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申请与被申请人田后俊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田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负责人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晁成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田后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田后俊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阚宏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称:2010年5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田后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该协议约定,从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被申请人以新沂市某某街道某某商城某某街*号NO*-****室(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安镇字第102****号)房地产作抵押,该抵押物评估价为60万元,并已在新沂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新沂房新安镇他字第102****号。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田后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借款额度内循环使用其借款额度30万元。2010年5月20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田后俊向申请人出具了个人贷款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首次还本月数为2010年6月。此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推诿不还。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田后俊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某某街道某某商城某某街*号NO*-****室(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安镇字第102****号)房地产,以优先偿还贷款本金108732.58元及利息3217.91元,合计111950.4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3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田后俊在本院审查期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驳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田后俊自借款后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根据双方关于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欠款、有权实现抵押权的约定,申请人要求借款人田后俊偿还全部欠款、实现担保物权应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田后俊提供的房地产抵押有效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故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田后俊所有的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在贷款本金108732.58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有权对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屋位于:新沂市某某街道某某商城某某街*号NO*-****室,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安镇字第102****号;他项权证号:新沂房新安镇他字第102****号]。案件申请费846元,由被申请人田后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阚宏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