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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谋培与被执行人黄某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谋培,黄某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孙谋培被执行人黄某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弥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谋培与被执行人黄某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之按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46678.10元给申请人孙谋培,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484元及本案执行费6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对该判决的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县人民法院(2012)弥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廖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