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81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陈 洲人民陪审员 金明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