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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邢如英与王凤真、樊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如英,王凤真,樊景华,酆宪德,高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邢如英,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宋玉宝,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真,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樊景华,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酆宪德,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高晓霞,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邢如英与被告王凤真、樊景华、酆宪德、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玉宝,被告王凤真、酆宪德、高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凤真、樊景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酆宪德与高晓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王凤真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2月14日偿还,由被告樊景华、酆宪德、高晓霞担保。后经原告了解被告王凤真、樊景华夫妻欠下巨额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王凤真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樊景华、酆宪德、高晓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凤真辩称:我在借条上签名了,但我没拿钱。被告酆宪德、高晓霞辩称:钱是樊景华、王凤真夫妻二人借的,高晓霞以前签名担保过,这次没担保,这次酆宪德签名担保了。被告樊景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被告王凤真、樊景华因做轴承铜卡生意借原告款10万元,期限六个月,约定月息2.7%。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8000元。2012年12月14日被告王凤真重新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条:甲方邢如英,乙方王凤真,今乙方借到甲方现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日期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2月14日,乙方保证到期归还,特立此据为证,月息2.7。借款人姓名:王凤真,担保人:酆宪德、樊景华”。2012年12月14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系转借手续。2013年1月10日原告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因被告樊景华、王凤真外欠很多,法院查封了大部分财产,原告感到没有安全感,而诉至本院。借款到期后,原告付清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一直未还。另查明:被告王凤真、樊景华夫妻分工,樊景华做生意,王凤真管理家中事务。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樊景华、王凤真夫妻二人的半自动兜孔高速气镗床大连轴承机床厂生产,型号T9207B(旧)一台,半自动兜孔高速气镗床大连轴承机床厂生产,型号T9210B(旧)一台,普通车床型号620-1(旧)一台,普通车床无型号(旧)二台。查封被告酆宪德名下鲁P×××××号轿车一辆,冻结被告酆宪德名下银行账户二个。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借款期限未到期的请款下,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诉至本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已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凤真、樊景华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酆宪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被告高晓霞担保的证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樊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真、樊景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如英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酆宪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邢如英对被告高晓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均由被告王凤真、樊景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长  王学周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尚金锋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