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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