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