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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行审字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武继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武继源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审字102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防空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人防办队长。被执行人武继源,男,汉族,出生1972年12月4日,住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63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63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武继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63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红旗审判员  孙现义审判员  姚鹏起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