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成永鸽与雷俊昌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