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郭俊杰与李振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杰,李振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郭俊杰,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盛杰建材经销部业主。被告李振天,男,汉族,年龄、职业不详。原告郭俊杰与被告李振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俊杰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俊杰负担,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