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鑫夏精密钢管厂与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鑫夏精密钢管厂,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0019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鑫夏精密钢管厂。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负责人:夏丽琴,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鑫夏精密钢管厂货款人民币45717.2元,利息2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6元和执行费623元,但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证号为:芜国用(2006)06070109878号土地壹宗,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