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立仲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松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李松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仲字第2号申请人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林克。委托代理人刘章慧,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松卿,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申请人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松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2)221号裁决,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汕劳人仲案字(2012)2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汕头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00元,本院退回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蔡肖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