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曾联辉与李有菊、王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曾联辉,女,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有菊,女,生于1951年5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华明,男,生于1975年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曾联辉诉被告李有菊、王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世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联辉、被告李有菊、被告王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联辉诉称: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原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有菊系王华明之母。2011年2月11日,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离婚,离婚后,由于国家修建兰渝铁路,征收原、被告相关土地,给予了原、被告家庭三次土地补偿款,原告共计应分得4057元,该款被被告领取后,并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讼要求判决二被告向其支付领取的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4057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有菊、王华明辩称:原告曾联辉离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他们领取了原告曾联辉土地补偿款4057元属实。但2010年领取的500元土地款时因王华明与曾联辉还未离婚,这笔钱用于二个小孩开支了,不应当返还给原告。2011年、2012年领取的这二笔钱给原告曾联辉交纳了每年的医疗保险费、清洁费、提留款等共计360元,其余的钱也用于二个小孩生活、日常开支了,不应当向原告返还土地补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有菊系王华明之母。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婚后生育二个子女。2011年2月11日,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协商二个子女均归王华明抚养,曾联辉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曾联辉离婚后,未将其户口迁出。后因原、被告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于2010年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500元,2011年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200元,2012年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357元,2010年的土地补偿款由王华明父亲王代平领取,2011年、2012年的土地款由被告李有菊领取,该三次所应领取的土地款共计4057元,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决二被告向其支付领取的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4057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曾联辉表示对离婚后被告李有菊、王华明为其交纳的清洁费、医疗保险费、提留款等每年360元共计720元愿意从土地补偿款中抵扣,利息愿意放弃,诉讼费由其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旭岩村第六村民小组证明、收据、及领取土地花名册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离婚后,因国家征用土地补偿给每人的土地补偿款应属于每个人所有。被告李有菊领取了原告曾联辉应分得的土地款,该款未交给被告王华明,故应由被告李有菊向原告曾联辉返还。二被告辩称的这些土地补偿款已用于了二个子女开支,因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离婚时已协议二个子女均归王华明抚养,曾联辉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并且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对二被告的这一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主张的2010年所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500元因系在原告曾联辉与被告王华明离婚之前,此款已用于了家庭开支,故对原告再主张被告返还该500元土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曾联辉表示对离婚后被告李有菊、王华明为其交纳的清洁费、医疗保险费、提留款等每年360元共计720元愿意从土地补偿款中抵扣,利息愿意放弃,诉讼费由其承担,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及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有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联辉返还土地补偿款2837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联辉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