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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许昌兵与叶宝理、林其美、孟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兵,叶宝理,林其美,孟兆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许昌兵,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叶宝理,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林其美,女,1960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孟兆兰,女,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兵诉被告叶宝理、林其美、孟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兵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许昌兵承担。审 判 长  孙志勇人民陪审员  胡远成人民陪审员  王荣付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