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陈泰元与被上诉人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创思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泰元,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创思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泰元。委托代理人:方强。委托代理人:曾信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政能。委托代理人:宾积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创思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委托代理人:刘玉蓓。委托代理人:李杰。上诉人陈泰元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创思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30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陈泰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信强、被上诉人广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宾积伟、被上诉人广西创思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蓓和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泰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农虹菲审 判 员 高翔宇代理审判员 余电臻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