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济南恒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杨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恒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济南恒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坝王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山东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莹莹,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南恒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于2012年6月19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85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1938670,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5日,付款人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帐号10×××58,收款人为天津市新雅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行天津河北支行金益分理处,账号21×××61,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该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该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恒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增宇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高 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齐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