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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武杰与江帅波、要海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杰,江帅波,要海霞,张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张武杰,农民。被告江帅波,农民。被告要海霞。被告张孟涛,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滏河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杰与被告江帅波、要海霞、张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杰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武杰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