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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14-2号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忠浩,董事长。被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鲍继聪,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出卖人)为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受人)加工一批电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买受人方法院管辖,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