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邵晔,王月华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杰。委托代理人:徐伟。委托代理人:邱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华。上诉人新兴发展(宁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远公司)、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链公司)、邵晔、王月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2)甬东商初字第16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经审查认为: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耀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该刑事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月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晔,长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控告邵晔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受理且并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新兴公司的起诉。新兴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月耀公司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没有证据表明新兴公司与月耀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涉嫌诈骗犯罪。不能因为月耀公司在某一个合同或某几个合同上存在诈骗犯罪嫌疑,就推定为月耀公司所有合同都存在诈骗嫌疑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审未查明具体情况即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是仓促的。长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控告邵晔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邵晔伪造了长链公司公章,但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合同中长链公司公章也是邵晔伪造的,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关联性。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长链公司答辩称:原审驳回新兴公司的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百远公司、邵晔、王月华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月耀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月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晔,长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控告邵晔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新兴公司的���诉并无不当。新兴公司要求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