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27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高x程,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永安村委会。被执行人高x华,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永安村委会。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永安村委会。被执行人高x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永安村委会。被执行人高x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永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程与被执行人高x华、陈xx、高x富、高x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0日与另案一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80元(其中本金5157元、诉讼费39元、利息234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已将执行款54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合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周胜伟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莫武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