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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法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忠,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忠。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慧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97号和(2012)榕民终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壵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壵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履行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97号和(2012)榕民终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尚欠部分至今末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第三项目部有销售的道碴货款收入并已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6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第三项目部销售的道碴货款150万元的扣留。二、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销售的道碴货款人民币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秧生审判员  唐朝生审判员  唐建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