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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与李志明强制搬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西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法定代表人侯巨波,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人李志明,男,地址营口市西市区。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志明强制拆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拆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撤回强制拆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景波代理审判员  张鲁宁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苍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