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10号原告王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10号原告王X,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王XX小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平淡,至今未生育子女。2009年8月份,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玩游戏认识网友后,由最初的聊天玩游戏逐渐发展至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9月份,原告在发现被告的行为后,考虑到结婚时间较长,离婚影响不好,遂决定原谅被告。2012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悔改,仍然在欺骗原告,继续和网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莲湖区丰禾小区X号楼西单元X室房屋以及被告持有的股票和基金;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虽经常和朋友在网上聊天,但与网友没有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周家围墙村租住3年,后搬入莲湖区丰禾小区X号楼西单元X室居住。2012年10月份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由于原告经常在外地工作,被告长期沉迷网络聊天和网络游戏,遂双方产生矛盾。经本院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QQ聊天记录、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尚可。在日常生活中,二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努力搞好夫妻关系。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经常上网聊天、玩网络游戏,造成双方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但并非无法调和,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希望二人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