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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曹华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庆。委托代理人:朱谨。被告:曹华林。委托代理人:杨晓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华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