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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忠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廖忠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余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乃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忠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成都英普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