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琳与孟庆增、孟庆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孟庆增,孟庆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王琳,农民。被告孟庆增,农民。被告孟庆余,农民。原告王琳与被告孟庆增、孟庆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庆增、孟庆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琳撤回对被告孟庆增、孟庆余的起诉。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