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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小梅与吴建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苏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程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