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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武军与周莉、周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军,周莉,周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高武军。被告周莉。第三人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军与被告周莉、第三人周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武军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武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莉、第三人周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军撤回对被告周莉、第三人周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武军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詹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