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贾凤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凤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贾凤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凤起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2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凤起予以假释。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