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来某某、郭某某与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郭某某,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来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原告郭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告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苏家寨风机厂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来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均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住所地在咸阳市礼泉县,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咸阳市渭城区,原、被告所签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本院审理,该协议管辖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应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