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茂森与樊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茂森,樊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35号原告郑茂森,农民。被告樊庆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森诉被告樊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茂森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茂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茂森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