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藏法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田忠德与杨路宝抵押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忠德,杨路宝,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藏法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忠德,男,汉族,1952年7月18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务农,住西藏察隅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路宝,男,白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待业,住西藏察隅县。申诉人田忠德与被申诉人杨路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林芝地区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林中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忠德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藏检民抗(2013)01号民事抗诉书,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索 达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德青卓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