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5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