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5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