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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孙亚美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美,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孙亚美。被告:周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美诉被告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竺建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毛益春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