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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国文、刘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国文,刘秀梅,刘敏敏,刘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陈泽楠,系该社职工。被告郑国文,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秀梅,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敏敏,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芳芳,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国文、刘秀梅、刘敏敏、刘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