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555号 申请人樊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樊某某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白 纯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