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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8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