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洲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王彦。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洲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东方花园商铺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岑燕,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蒋佳瑜、邱祖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洲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彦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东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兆雯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