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曹早德与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早德,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早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启梁,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早德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早德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早德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早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曹早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瑞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