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晋与徐继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063号原告贾某,营业员。被告徐某,无固定工作。原告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年××月进行结婚登记,2010年4月1日生一女,取名徐孝源。原、被告婚前相处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徐孝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用7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徐孝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1日生一女徐孝源。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致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徐孝源由其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徐孝源现在原告处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现每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被告现无固定工作,有工作时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女徐孝源由其抚养,双方就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因徐孝源一直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本院认为徐孝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徐孝源抚养费700元,本院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徐孝源抚养费为每月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孝源由原告贾某抚养,自2013年4月起(含4月份)直至徐孝源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徐某于每月十日之前向原告贾某给付徐孝源抚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艳薇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