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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