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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卞利平诉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利平,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卞利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子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韩伟,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卞利平诉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利平诉称,2007年2月,原告应聘到被告西安办事处从事销售管理工作。2012年11月7日,原、被告签署了确认工资和未报销费用的相关文件。被告确认:截止2012年11月7日,拖欠原告工资11200元,未报销费用1000元,以上合计122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上费用,但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原、被告已就拖欠费用进行了确认,并达成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122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卞利平与被告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纳斯顿公司)、北京丹纳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系因拖欠工资、奖金等原因产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利平的起诉。诉讼费10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