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席家村诉被告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家村,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57号原告席家村,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住所地睢县尚屯镇付庄村委谢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修川,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城郊乡黄堤口村126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席家村诉被告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北京、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黄修川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先后给被告供应石子、白灰、沙子等货物,被告欠原告货款214000元,期间被告用砖折抵欠款14000元,下余20万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被告承认原告所诉是事实。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为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5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院有直接的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08年在工商部门注册,在睢县城郊乡黄堤口东南侧办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1年原告先后给被告供应石子、白灰、沙子等货物,被告欠原告货款2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用砖折抵14000元,现下余20万元没有给付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的货物价款没有提任何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睢县图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