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谢某某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 明审 判 员 陈英良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