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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七里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2569477-5。法定代表人罗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宽,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7917040-8。法定代表人苏国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