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杜爱增与张赛花、陈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增,张赛花,陈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7号原告:杜爱增,职工。被告:张赛花,退休教师。被告:陈志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增与被告张赛花、陈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爱增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爱增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