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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杜爱增与张赛花、陈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增,张赛花,陈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7号原告:杜爱增,职工。被告:张赛花,退休教师。被告:陈志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增与被告张赛花、陈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爱增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爱增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