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博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7882号本院2013年3月28日对原告博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8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经审查部分,“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1号楼二层。”后增加“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博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本院认为部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补正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