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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与郭广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郭广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南环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丁国香,经理。被告郭广达,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