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与郭广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郭广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石家庄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南环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丁国香,经理。被告郭广达,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