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士路与陈道纳、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崔士路,男,1958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纳,男,1982年1月7日生。被告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长途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金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路与被告陈道纳、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路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士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崔士路负担。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