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下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徐国琴与高文兰、袁云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琴,高文兰,袁云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徐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普扬。被告:高文兰。被告:袁云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文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培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卫表。原告徐国琴诉被告高文兰、袁云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徐国琴减半负担292元。审判员  周菁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